2002年4月29日,陕西延安刑场,清晨的薄雾还未散尽,26岁的董伟被法警押赴刑场…… 黑色头套罩住他的脸,沉重的脚镣拖在地面发出刺耳的金属摩擦声,按照执行令,上午10时30分,他将因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枪决。 没人预料到,距离枪响仅剩6分钟时,最高人民法院的紧急叫停电话,会让这起案件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标志性事件,更直接推动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的重大司法改革。 舞厅门口致命纠纷 董伟,1976年出生于陕北农村,家中长子,2000年从保安学校毕业后到延安打工,性格老实本分,最大的心愿是挣钱供弟妹上学 。 当晚,他带着女友曹筱丽和几名朋友聚餐喝酒,凌晨时分一行人来到延安电影院楼下的通宵舞厅跳舞。 曹筱丽容貌出众惹眼惹眼,刚到舞厅门口,就有陌生男子上前搭讪,宋阳是当地无业青年,混迹街头,言语轻佻,直接对曹筱丽进行调戏,甚至提出让她陪自己过夜 。 女友被当众羞辱,董伟上前制止,双方爆发口角,争吵很快升级为肢体冲突,宋阳抽出随身携带的皮带,狠狠抽打董伟。 其同伴也上前帮忙将董伟围堵殴打,舞厅保安见状急忙上前拉架,将两人暂时分开。 被拉开后宋阳仍不罢休,一边辱骂一边后退,走到约20米外的灯具店附近还在回头挑衅董伟。 此时的董伟酒后情绪激动,又刚被皮带抽打、当众受辱,怒火中烧之下弯腰从人行道捡起一块六边形水泥地砖快步追上宋阳,朝着他的头部连续猛砸数下。 宋阳当场血流如注,倒地昏迷,董伟见状瞬间清醒,恐惧之下逃离现场躲到了安塞县城。 路人发现后将宋阳紧急送医,但因头部遭受钝器重击,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,宋阳经抢救无效死亡。 5月9日,警方将躲藏多日的董伟抓获归案,面对审讯,董伟对打人事实供认不讳,反复强调自己是被调戏、被殴打后的反击,属于正当防卫。 被判死刑,正当防卫不采纳 2001年12月21日,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,公诉机关指控,董伟因琐事与宋阳发生冲突,被劝开后仍蓄意报复。 用地砖猛击宋阳头部致其死亡,手段残忍,后果严重,构成故意杀人罪。 庭审中董伟的辩护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,被害人宋阳存在重大过错,主动调戏董伟女友、率先用皮带殴打董伟,董伟的行为是遭受不法侵害后的防卫行为,属于正当防卫,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。 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辩护意见,法院审理认为,双方冲突已被保安劝开,宋阳后退离开现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。 董伟此时追上前用砖头击打宋阳,不属于正当防卫,而是事后报复,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。 法院采信了宋阳同伴的证词,董伟的砖头是从附近巷子专门找来的,并非随手捡拾,进一步认定其蓄意报复。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 董伟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 听到判决结果,董伟当庭崩溃痛哭,反复呼喊: 我是被欺负的,我不是故意杀人。 其家人无法接受,变卖家中财物为董伟提起上诉。 死刑复核 2002年4月,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,董伟的上诉理由依旧是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,行为属于正当防卫。 辩护律师还提交了新的证人证言,试图证明宋阳长期横行乡里、多次调戏他人的过往。 陕西高院审理后认为: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量刑适当,驳回上诉,维持死刑判决。 按照当时的司法程序,死刑判决无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省级法院即可裁定执行。 4月下旬,董伟的死刑执行令签发,定于4月29日上午10时30分执行…… 绝望的董伟家人找到了北京律师朱占平,恳请他为董伟做最后申诉。朱占平律师仔细查阅案卷后,发现案件存在三大关键疑点: 1.证词矛盾:宋阳同伴称砖头是董伟从巷子找来的,但现场勘查显示,砖头就是人行道上的普通地砖,证言与物证不符; 2.防卫时机争议:宋阳虽被劝开,但仍持续辱骂挑衅,不法侵害是否完全终止存在争议; 3.量刑过重:即便不认定为正当防卫,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,直接判处死刑量刑畸重。 4月27日,朱占平律师带着全部案卷材料,紧急赶赴北京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,请求暂缓执行死刑。 枪决前6分钟紧急叫停 200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,朱占平律师在法院门口焦急踱步,反复联系相关负责人终于拿到通行证,冲进刑一庭副庭长李武清的办公室。 他气喘吁吁地递交案卷材料,大声恳求道: 李副庭长,这个案子有重大疑点,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还没查清,请求立刻暂缓执行死刑。 李武清副庭长仔细翻阅材料后,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确实存在关键事实未查清。 若贸然执行死刑,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错案,他当即决定: 立刻联系陕西高院,暂缓董伟死刑执行。 时间一分一秒流逝,每一秒都关乎一条生命,李武清连续拨打陕西高院电话,几经辗转终于联系到延安刑场的执行负责人。 此时延安刑场,董伟已被押到行刑地点,法警举起步枪对准他的后脑,现场所有人都在等待10时30分的到来,董伟的家人在远处失声痛哭,准备为他收尸。 10时24分,执行负责人的手机突然响起,电话里传来最高法的紧急指令: